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十政办发关于调整全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住院起付线标准的通知

发布时间:2022-03-21 编辑:市人民政府办公室

各县市区人民政府,十堰经济技术开发区、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管委会,市政府各部门:
  为认真贯彻落实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》(国办发[2015]38号)、省卫计委和省人社厅联合下发的《关于湖北省分级诊疗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》(鄂卫生计生发[2014]45号)精神,进一步完善不同级别医疗机构医保差异化支付政策,适当拉开不同级别医疗机构的起付线差距,加快形成基层首诊、双向转诊、急慢分治、上下联动的就医新格局,缓解群众看病难、看病贵问题,现对我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住院起付线作如下调整:
  一、将城镇职工医保住院起付线标准调整为一级医疗机构200元,二级医疗机构500元,三级医疗机构1000元。
  二、城镇居民医保住院起付标准调整为一级医疗机构200元,二级医疗机构400元,三级医疗机构800元。
  三、原居民医保规定“三无”人员、重度残疾人在惠民医院不设起付线,以及享受低保的重残人员住院不设起付线的政策不变。
  四、一个保险年度内,2次及以上住院的,除一级医疗机构保持不变外,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起付线降低200元。起付线支付以结算时间为准。
  本通知自2015年8月1日起执行。
  

 

2015年7月15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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